物业管理法有什么规定
物业管理法是中国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而制定的法律。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定:
1.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 前期物业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3. 物业的管理和使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4. 物业费用的分担: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这笔资金专门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5. 物业服务企业: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物业保修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定比例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存放有关图纸、档案、印章和财务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7. 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四)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8.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9.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物业管理法的一些主要规定,具体情况可能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处理。
物业管理法内容
物业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物业管理定义: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 业主权利义务: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依照本法和管理规约,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制止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对业主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业主依法履行义务;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关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公众的监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4.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5.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6.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使用,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了业主、物业使用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同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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