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是贵州省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主要内容:
1.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规划:
-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
2.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与开发:
-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完整性。
- 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 鼓励和支持风景名胜区开发旅游产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4. 法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从事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以及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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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适用对象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这是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涉及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条件、规划要求、建设活动规范以及保护和管理措施等。
2. 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该条例规定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活动(如游览、摄影、餐饮、住宿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和享有的权利。
3.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等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需要符合规划要求,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该条例对这些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外,《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还明确指出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这一条款进一步界定了条例适用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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